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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主选举村民委员会制度 |
发布时间:2022-2-24 15:29:04 文章来源: 浏览次数:3161 |
第一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,不分民族、种族、性别、职业、家庭出身、宗教信仰、教育程度、财产状况、居住期限,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,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。 第二条 每个选民在每次选举中只能在一个地方投票并只能享有一个投票权。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、副主任和委员、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。 第四条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,公开计票的办法,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,选举时,设立秘密写票处。 第五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,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,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。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,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。 第七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进行选民登记,并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公布选民名单。 第八条 候选人的名单要按照上级选举部门规定的日期公布。选举委员会应当向选民介绍候选人的情况。 第九条 投票程序:设立投票站,流动票箱或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;清点参选的选民人数,推选监督票、计票人员;清理票箱,发选票宣布纪律和注意事项;选民填写选票并按照顺序投票,校对投票人数,做好记录并由监督票人签字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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